無限期合同非鐵飯碗
對於企業反應比較激烈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草案稱,企業亦可辭退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但須在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前提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裁減人員的;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