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內地和香港交往頻繁,經貿及民間交往活動亦不斷增加。自2003年,內地與香港簽訂《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后,更進一步開拓了內地、香港以及海外投資者的合作機會。而CEPA的簽訂,既有助香港成為內地企業的跳板,到海外發展,亦吸引了外地投資者在香港設立分公司,以開拓內地市場的龐大商機。
當然,隨着兩地人口流動性的增加,出現爭端亦在所難免,這便需要透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
《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了建立本港與內地之間互相執行判決的安排,此舉將有助兩地的經貿往來,及強化兩地司法及專業服務等拓展,對兩地均有很大的裨益。因此,民建聯支持《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予以二讀通過。
為本地法律界提供機遇
事實上,本港和內地采用兩套不同的司法體系,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大陸法。由於兩者的法制不同,又互不從屬,在缺乏一套共同法規的情况下,令本地及內地法院未能執行對方轄區的民商事判決,為兩地的當事人造成諸多不便。例如訴訟的另一方未必在香港擁有資產,但在內地則有資產,或者情况相反,而判決對於處於對方轄區的訴訟另一方就毫無作用。在這種情况下,與訟一方便需要付出額外的金錢和時間,在內地或香港再次提出訴訟。除了要花費更多的金錢和時間外,礙於兩地司法體制有异,以香港的與訟一方為例,就可能未必符合內地法律在司法管轄權或索償權證明方面的程序規則。
若兩地能夠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則可讓雙方減省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去處理民事和商業活動所出現的糾紛,符合內地、海外以至本地訴訟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商業活動的交往上,相互判決安排更可促進本港成為商業糾紛的調解和法律服務中心。這個優勢相信大家都會明白,由於雙方當事人可協定香港法院為專有審判權的法院,以裁定糾紛。倘若有關安排得到落實,與內地有關的法律服務需求將會增加,不論是在訂立合同階段,還是有需要循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糾紛,均為本地的法律專業人員帶來很多服務的機遇。
屆時,即使是國際合營企業的糾紛也可以在香港進行仲裁,而自CEPA落實后,不少海外投資者已到香港設立分公司,有關條例將會令香港成為解決內地的國際業務交易的最佳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