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而易見的是,「公平競爭法」推行過程中潜在的巨大交易成本。單計競爭事務委員會的每年開支預算,便已達六千萬至八千萬港元,其中還未計因新法實施而帶來的訴訟成本,及企業因規避新法而造成的行政費用等,倘若法例未能達成預期成效,則反會造成上述的額外經濟損失。可以想像,支持設訂「公平競爭法」的普羅市民,大都懷着「企業公平競爭,降低生活成本」的美好願望,然而因新法而帶來的交易成本,會否最終轉嫁至消費者身上,適得其反?
制訂「公平競爭法」的根本目的,是希望藉法例促進競爭,改善本港整體營商環境。然而要藉新法達成理想,當局還須面對新法細節上的種種難處,稍有不當,就可能反過來窒礙競爭,損害營商環境,降低本港的整體競爭力。鑑此,政府實須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小心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