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宣布就制訂「公平競爭法」開展第二次公眾諮詢。對於這份引起經年爭議的法例,當局及建議立法者「促進競爭」的良好動機當是無可置疑。然而歸於現實,上述良好動機是否真能透過此法達成呢?
單從字面與邏輯上看,絕對的「公平」已是一個不可能達成的條件。因為所謂公平者,只是一種主觀感受,在市場激烈競爭下,任何新制度的設立,皆不可能惠及所有市場參與者,而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可見「公平競爭法」的要點,應在「競爭」二字,旨在以社會覺得相對「公平」的法例設置促進競爭,從而進一步改善本港營商環境,提升整體競爭力。
早於零五年末特首曾蔭權在施政報告中提出訂立「公平競爭法」時,城大學者曾淵滄便已在本報論壇版撰文質疑「許多國家都有公平競爭法,但這些國家的中小企沒有因此而變得更具競爭力。」事實上,首先對「公平競爭法」提出「不公平」意見的業者,恰是這些占本港企業總數逾九成的中小型企業。日前,在本報發起舉辦的「中小企發展論壇」上,便有不少業者對「公平競爭法」表示憂慮,擔心條文細節扼殺中小企的發展空間,甚至淪為大企業打壓中小企的工具。
有見於中小企的憂慮,政府在諮詢文件中作出修訂,建議在負責執行新法的競爭事務委員會中,應加入至少一名擁有中小企經驗的委員,及對總市占率低於兩成的中小企行為作出寬免等。局方表示,建議新法例只對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作概括說明,而將判斷職權交給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如此一來,為了確保競爭法的公平實行,委員會及審裁處的構成變得舉足輕重。而挑選一班既具廣泛代表性,又具公信力,其判斷又廣為社會接受的成員,是否如此容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