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專訊】記者梁雅芳報道:港府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就制訂競爭法展開第二輪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府建議,禁止嚴重削弱競爭的活動或協議及濫用強大市場力量,設立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并容許私人訴訟;而企業一旦觸犯「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分配市場」等4宗罪,雖不至於「拉人封舖」、負上刑責,但涉案企業最高可能被罰涉案期間營業額的10%,惟政府或法定機構可獲豁免。
特首委任競事委負責調查裁決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在中區美利大廈政府新聞處舉行記者會,介紹競爭法諮詢文件詳情。文件涵蓋多個範疇,包括規管架構及安排、被禁止的行為、合併規管、豁免受法例規管準則和機制、私人訴訟,以及中小企關注的事項。政府在文件中建議,成立獨立於政府,并由行政長官委任管理局監督的競爭事務委員會,負責調查及裁決反競爭行為。如發現有企業違反競爭法,委員會有權到該公司搜集證據,包括查帳簿和電郵等。
最高可罰涉案營業額10%
政府又建議設立獨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一旦企業違反競爭法,政府建議透過民事訴訟提出控告。經委員會判處的案例,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而罰款高於1000萬元的案例,則須交由審裁處審裁,罰款以違法時總營業額10%為準則。不過,有關企業毋須對此負上刑事責任。此外,審裁處亦會全面覆檢委員會的裁決。審裁處由司法人員及非司法人員組成。而不滿裁決的人士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提3方案規管合併
政府強調,不會在法例中以實例寫明何種行為違反競爭法,只會概括說明,包括禁止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目的或效果的活動或協議,以及禁止擁有強大市場力量的企業濫用力量。
諮詢文件也就規管合併提出3個方案,包括以類似電訊條例的模式實行,委員會可調查有問題的企業合併;或把合併規管先寫入法例,檢討法例執行效果后,再決定規管的生效日期;或不把合併規管寫入法例,待檢討法例執行效果后,再決定是否寫入法例。
任何人均有權提私人訴訟
任何人士如因反競爭行為蒙受損失或損害,均有權提出私人訴訟,要求賠償及其他補救方法。私人訴訟由競爭事務審裁處聆訊,審裁處有權不審理欠缺理據或無理取鬧的訴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表示,競爭法會針對「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分配市場」等4類嚴重反競爭行為。他相信,引入新法例有助更有效實施競爭政策,促進可持續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及令消費者受惠。他指出,社會普遍支持制訂跨行業競爭法,希望透過訂立清晰可執行的條文,禁止反競爭行為,為企業提供更佳的營商環境,保障消費者權利。
馬時亨:違法損商譽不止千萬
馬時亨不肯評論罰款是否過低,僅表示如果大公司違法,對商譽影響很大,已不止損失千萬。他又指,實施競爭法不會令中小企營商成本上漲,或引致過量訴訟。競事委設一中小企委員
因應中小企的關注,諮詢文件中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應設有1名擁有中小企經驗的委員;中小企若不涉及嚴重削弱競爭為目的的「嚴重」行為,或若協議各方的總市場占有率不超過20%,委員會就不會追究有關協議。
政府或法定機構可獲豁免
基於經濟效益或整體公眾利益,競爭法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當涉及整體公共政策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豁除某些活動受法例規管。馬時亨解釋,這是因為法例旨在遏止商業市場的反競爭行為,倘若未來情况所需,亦不排除修改法例及向公營部門伸延的可能性。當局計劃在下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初步估計,競爭事務委員會初期需約70名全職人員,每年預算6000至8000萬元,而競爭事務審裁處初期每年營運費用約600萬元。文件的諮詢期由昨日起直至8月5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