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有詳細計劃安排
中國證監會為履行CEPA補充協議四相關條款,公布實施《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新規允許內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設立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等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向中證監遞交申請資料,根據本身業務發展需要,到香港地區設立機構(香港機構),從事資產管理類相關業務,香港機構「可采取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形式」。
申請資料包括香港機構的註冊地、組織形式、業務範圍、投資金額及對公司本身經營的影響、商業計劃書,以及對香港機構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擬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安排、對香港機構實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風險隔離措施等。
60日內作出批准決定
基金公司申請在港設立分支機構,應符合公司內部決策程序,有明確的商業目標和商業計劃,對香港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明確安排,在對香港分支機構進行出資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財務狀况。
中證監將審查基金公司遞交的赴港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准的決定,批准決定6個月內有效,基金管理公司應在批准決定有效期內赴港設立分支機構。
但新規限定,內地基金公司赴港設立分支機構「不應由於到香港設立機構影響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業務運營,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赴港前應對香港市場狀况、監管環境及法律法規等認真研究,充分考慮基金公司本身的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結合長遠規劃,兼顧基金管理公司現有業務而「審慎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