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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離任6個月內不得減持
2008年 04月 29日 00:00    香港商報
 

    深交所立中小板新規

    高管離任6個月內不得減持

    【商報訊】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通知,進一步對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通知規定,中小板公司應當及時制定關於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專項管理制度,并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高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中小板公司高管也應簽署相應的《承諾書》,并將《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提交深交所。

    通知還規定,中小板公司高管離任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委託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并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信息并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的兩個交易日內起,離任人員所持股份將全部予以鎖定。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任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期滿,離任人員所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將全部解鎖。

    通知還明確,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四)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上市公司高管存在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有關情况。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高管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來源: 香港商報) 編輯: 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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