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管理局建議,容許僱員每年至少1次把其僱員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從僱主選定的計劃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從而加強僱員對強積金基金投資的管控。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認為,建議有助促進市場競爭,對強積金費用及收費維持在合理水平有正面作用。
有關的法例修訂,預計下一會期提交立法會。
積金局今天(4月8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提出,建議修訂《強積金條例》,容許僱員決定是否把其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所有累算權益,從僱主選定的有關計劃轉移至僱員在自選的強積金計劃之下開立的個人賬戶。
六成權益可作調動
積金局指出,建議會惠及僱員,同時可避免轉移次數大增及出現大量小額結餘賬戶的情況,也可減低因頻密轉移權益而可能出錯的機會。
積金局表示,建議讓僱員可接觸更多種類的強積金服務提供者、計劃及投資基金, 就他們在現時受僱期間所作的強制性供款進行投資。
建議推行後,估計約有6成強積金權益可在受託人之間調動。
積金局指出,建議不會過度加重受託人的行政職務的負擔,僱主毋須為轉移僱員強制性供款而更改其行政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