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同場合多次重申,環顧全球,能夠有效解決垃圾堆積問題的政府,毫無例外地都是把最多的資源和精力,用於減少制造垃圾,并大力透過回收、再造或者再用等,盡量將垃圾循環利用;到了最后,真的有少量「垃圾中的垃圾」無法解決,才會用上堆填或者焚化這道最后板斧。因此,資源的分配投放也理應用於減廢最多,而用於堆填和焚化最少。
可惜,特區政府長期以來都舍本逐末,把大部分的資源用於垃圾的最終處理,即堆填區之上。這種失衡的情况,近年雖然有了改善,不過由於時間短,成效未見;再者政府決心不足,例如年前曾提出徵收的輪胎稅,只要徵收得法,肯定有助本地建立回收和循環再造工業,但何時實施,現時還未有着落;至於堆填區弃置禁令、垃圾收費等減廢承諾,暫時也是只聞樓梯響。另一方面,政府卻把精神用於興建超級焚化爐,反映當局的思維仍然停留在簡單地把垃圾「一燒了之,一埋了之」上。
事實上,沒有一套正確的政策方向,投入的資源即使再龐大,也只會有如泥牛入海,事倍功半。單單我們的堆填區,每年便用了超過10億元,若加上收集、運輸及其他相關開支,用於垃圾處理的費用每年約60億元。不過,只要扭轉錯誤的政策方向,政府不但每年可省回這筆垃圾處理開支,更可以創造大量職位,兼且推動環保工業茁壯發展,創造龐大的經濟收益。一減一加之間,相差便超過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