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專訊】記者林啟健報道:政府昨日表示,就改善《公司條例》中有關公司名稱、董事職責、法團出任董事及押記的登記條文的各項建議,進行為期3個月的第二輪公眾諮詢。
第二輪諮詢內容,當中涉及對公司名稱侵權的建議,有關建議考慮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在收到法庭命令后指示被告公司更改其侵權名稱及把沒有遵從處長指示的被告公司更名為其註冊編號,以打擊「影子公司」可能濫用公司名稱註冊制度的問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梁志仁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以往數年不少內地公司利用香港較寬松的條例侵權,以極度相似名字的「影子公司」侵犯商譽,但礙於現行《公司條例》不足以遏止,故建議賦予當局更大權力,更改被裁定侵犯商譽公司的名字,相信有助打擊。去年公司註冊處一共收到127宗相關的投訴個案,部分涉及內地公司侵權案件,但未能透露具體數據。
其次,有關董事職責建議,考慮應否把主要源於判例的一般董事職責編纂為成文法則,使公眾更容易理解。第三方面是關於法團出任董事,考慮在一段合理的寬限期后完全禁止法團出任董事,或跟隨英國的做法,規定每間公司最少須有一名個人出任董事,以提高公司運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及改善有關董事責任的執法。
最后是押記的登記建議,是更新可登記押記的清單,透過不同方法以改善押記的登記程序,包括規定整份押記文書需作登記并供公眾查閱,以及把登記期限由五周縮短至21天,以縮短押記向第三者「隱藏」的時間。
另外,梁志仁表示,首輪諮詢於去年第二季進行,徵詢內容涉及會計及審計條文的建議,已於今年3月發表諮詢總結,大部分建議獲普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