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專訊】屯門大興恏患有精神分裂症婦人涉嫌於去年在屋內縱火燒死女兒案,昨日於高等法院經陪審團退庭商議近3小時后,分別以大比數裁定被告確曾縱火,并誤殺20歲的女兒。最后法官采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意見,并指為了被告的利益及保障社會大眾,判處被告收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但沒有就收柙時限頒下任何命令。
患精神病逾30載的被告吳×蘭(46歲),昨日被帶到犯人檻內聽取判決。她顯得比平日較鎮靜,沒有任何激動之情。
被告被控一項誤殺及一項交替性縱火罪。由4男3女組成的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不宜答辯,但須就她是否曾縱火導致其女兒死亡展開審訊。裁審團昨日經退庭商議約3小時后,分別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曾有做過該2項控罪所指的行為。醫生指不知何時康復
主審高院法官麥明康指,雖然被告沒有正式答辯,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76條2a項的指引,麥官接納青山醫院2名醫生的意見,并指為了被告的利益及保障社會大眾,判處被告收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由於證據指醫生亦不知道被告何時康復,麥官稱不會就收柙時限頒下任何命令。另外,經死者舅父同意下,麥官頒令把死者部分遺物交由他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