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中保監近日再次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要求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和上市后增發的,應當取得保監會的監管意見函,并符合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治理結構較完善及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條件。其中,除中保監批准的金融機構外,單個投資人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同一保險公司總股本的20%。投資人向保險公司入股資金應當為自有資金,禁止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及其它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與前一輪徵求意見的送審稿相比較,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符合的條件上也有變化,原來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條件也簡化為「有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