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專訊】領取綜援維生的泰籍婦與兩名子女居於缺水缺電的公屋內兩個月,其間為醫治腳患離家數天,并將生活費交給18歲長女,吩咐她用來照顧11歲幼子,惟長女疑見錢開眼,僅給予小量金錢予胞弟作生活費,讓他獨留在家一星期,男童連續六天沒有洗澡及刷牙,只開窗及點蠟燭「偷光」,期間更幾日沒有進食,最后只好流連青少年中心。涉案泰籍婦人早前承認忽略看管兒童罪名,昨在粉嶺法院被判感化12個月。裁判官吳蕙芳宣判時指,由於知道被告事發后努力改善,悉心照顧兒子,故才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感化令。
本是泰國華僑的女被告姓梁,46歲,不懂廣東話,案件聆訊時須由泰國翻譯主任在旁協助。控罪指其對11歲事主負有看管及照顧責任,卻於去年8月4日至11日,在梨木樹恏一單位疏忽照顧,令其身體受到不必要的傷害。被告認罪,獲准以現金保釋候判。被告18歲女兒原亦被控相同罪名,惟其后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但須自簽800元守行為一年。
幼子困屋無食物缺水電
控方案情顯示,位於男童住址附近的青年中心一名社工於2007年8月初發現男童日夜留在中心,情况不尋常,詢問下發現男童自8月5日起無人照顧。社工后來通知社會福利署職員揭發事件,職員到男童住所調查,發現屋內并無成人,更沒有金錢和食物,單位亦沒有水電供應。
男童母親於同月15日到荃灣警署自首,在警誡下她聲言因治療腳痛而把兒子獨留家中,但她在出門前曾指示18歲女兒代為照顧兒子,并曾留下金錢着女兒買食物及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