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金融動蕩的事件中,事實證明即使有專門知識的專家(即評級機構)的意見也有不足。有人認為評級機構收取報酬來為結構性產品評級,因此也是有利益關系的一方。我相信這并非一項重要因素,因為評級機構清楚知道,若其評級標準被質疑受到其商業利益所影響,會帶來巨大的信譽風險,威脅其長遠的營運。我認為更有可能的原因是,連評級機構也未能完全掌握复雜的創新產品及相關市場的運作。因此,投資者在考慮評級機構的意見時應要小心,不要機械式地接受它們的意見。另一個造成評級機構似乎未能有效為結構性金融產品評級的原因,是投資者可能對有關結構性金融產品的評級存有誤解,以為它們已將流動資金風險及金融市場面對壓力時的行為等因素包括在內。
我相信大家在這次危機中都汲取到很重要的教訓,補救措施也會陸續出台,以釐清評級機構的角色,使它們給予的評級更具參考價值。但投資者必須明白,評級只供參考,他們仍要花工夫好好理解打算投資的金融產品,對風險作出獨立判斷。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
CDO=債務抵押證券;
CLO=貸款抵押證券;
ABCP=資產支持商業票據;
SIV=結構性投資公具;
VIE=可變利益實體;
ARS=拍賣息率證券;
CDS=信貸違約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