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國」有理有據
「入聯公投」的要害,就在於在台灣問題上不承認「一個中國」的歷史與現實,反對「一個中國」的這個國際確認的政治原則及國際法的原則。
台灣自古以來是中國土地,海峽兩岸從來同屬一個中國。從殷商時代《列子湯問》起,包括《尚書禹貢》、《前漢書》、《地理志》、《三國志吳志》等,都有關於台灣的古代稱謂及一些記載。宋朝起台灣就隸屬於福建省晉江縣,元、明、清三代王朝都對台灣行使管治權。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在日本無條件投降后,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派台灣省行政長官兼台灣省警備司令陳儀在台北市公會堂(后改為中山堂)接受日本第十方面軍司令兼台灣總督安滕利吉投降。當日陳儀代表中國政府向全世界宣告:「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政府主權之下。」
蔣家父子在國共內戰撤退台灣后,仍在原「中華民國憲法」的憲制下管治台灣,堅持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這一基本事實。陳水扁拋出什麼「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國憲法草案」(「二憲」),將「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國」歸為獨立於中國之外只轄台、澎、金、馬的國家,是否認一個中國存在的事實,把「一個中國」的台灣部分視為獨立國,罔顧歷史與事實。
「一個中國」原則誠然是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所宣布及必須堅持的政治原則,同時也是一條特指涵蓋台灣在內的國際法原則。在近現代國際法上,「一個中國」原則源於1943年中美英三國發表的《開羅宣言》,1945年中美英蘇四國簽署的《波茨坦公告》。前者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的土地,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后者則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政府正是依據其國際權威之法定,於1945年9月2日的《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鄭重宣布:「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一個中國」的國際法原則,在1972年2月28日中美上海聯合公報中獲得進一步確認。美國政府在公報中表示,認識到在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這一立場不持异議。
1978年12月16日,中美建交公報宣布:「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不但中美建交公報,而且1972年9月29日中日建交的聯合聲明,也確認「一個中國」的國際法原則: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世界160多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都是國際法上的有效文件。這些公報簽字國均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
「一個中國」原則最權威的國際法律文件應算是1972年10月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代表,承認中國只有一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正因為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在確立國際上涉台問題上「一個中國」的政治原則和法律原則上享有不可置疑的權威地位,「台獨」勢力就把「入聯公投」作為一根救命稻草,以推翻該項原則,并改變「一個中國」的事實。但這怎麼可能辦到?可以斷定,「台獨」分子改變不了「一個中國」事實,改變不了「一個中國」的政治原則和法理原則。
謝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