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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明終審判死緩
2008年 03月 21日 00:00    香港商報
 

王成明終審判死緩 祝均一再度被訴仍囚18年

    

    【商報訊】昨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原董事長王成明以及另外兩名共同貪污同案犯作出終審判決,駁回3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王成明終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另外,「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已經開始服刑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近日又被提審,并再次被公訴機關以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昨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祝均一有期徒刑6年,與此前所起訴的受賄罪、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仍被執行有期徒刑18年。

    王受賄共計21萬

    現年59歲的王成明歷任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副總裁,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上海廣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上海社保案」案發前任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董事長。

    王成明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待了其全部受賄事實。經檢察院認定共計21萬元,包括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榮坤賄送的6萬港元,與上海電氣於2007年香港上市過程中,王成明利用職務便利,讓張榮坤牟取巨額利益有關。

    與兩同案犯貪污3億

    其貪污罪名所涉事實則發生在王擔任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期間,由王成明主要策劃,夥同嚴金寶、上廣電房地產公司總裁陸天明,在上海閔行區莘莊工業區一塊600畝「南郊別墅」土地的轉讓中,大肆牟利。

    檢方稱,根據2003年初的土地評估價格,南郊別墅600畝土地的評估價格已逾5億元,而當初的轉讓價格僅2億元左右,因此,王成明等人涉嫌共同貪污其間的差價3億餘元。

    法院未采納辯護意見

    據悉,2007年12月20日,王成明因共同貪污3億元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受賄21萬元罪名成立,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兩罪併罰被判死緩;其共同貪污罪的同案犯,上海閔華實業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嚴金寶被判處無期徒刑、上廣電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陸天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據了解,此案其實與「上海社保案」無直接關系,源自王成明落馬后來自閔行區的舉報。

    雖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成明等人對案情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於共同貪污罪的定性以及金額的認定一直存在很大爭議。法院對於3個當事人的辯護意見基本未予采納。

    祝再因濫用職權罪受審

    在此之前,2007年9月1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就祝均一案開庭審理,并於9月23日宣判,祝均一因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3宗罪名,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

    昨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祝均一有期徒刑6年,與此前所起訴的受賄罪、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仍被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據悉,祝犯罪事實主要包括被認定受賄160萬元,主要來自張榮坤;挪用公款,未經集體討論安排13億元社保基金貸予張榮坤;濫用職權導致300餘億上海社保基金蒙受重大損失。

    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此次濫用職權罪的罪名指控事實與前次的訴訟不同,主要涉及的是上海城鎮保險基金。

    至於上百億城鎮保險基金是否導致實際虧損的問題,控辯雙方仍存在爭論。接近此案的司法系統人士透露,之所以再次提審祝均一,并認定祝均一濫用職權罪名,還與即將對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所提起的公訴事實與定性有關。

 
(來源: ) 編輯: 谭兵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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